台灣區製茶工業同業公會章程

九十三年四月一日第二十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內政部(93)9.21.內授中社字第0930025650號函准予備查

一○一年十月修正內容打字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工業團體法及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台灣區製茶工業同業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並謀劃製茶工業之改良推廣,促進經濟發展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及農業委員會,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機之指導、監督。

第 五 條︰本會以台灣地區為組織範圍。

第 六 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必要時得由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在台灣省各產茶縣市設置辦事處。

第二章   任   務

第 七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 關於國內外製茶工業之調查、統計、研究改良及發展事項。
  • 關於製茶原料、燃料及成品包裝材料之調查及協助調配事項。
  • 關於會員生產、運銷之調查、統計及推廣事項。
  • 關於製茶技術合作之聯繫及推進事項。
  • 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 關於會員業務狀況之調查事項。
  • 關於會員產品之展覽宣傳及協助推銷事項。
  • 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調查、登記事項。
  • 關於會員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會員資格證明等服務事項。
  • 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及勞資糾紛之協助調處事項。

十一、關於勞動生產力之研究,研進與同業員工技能訓練及講習之舉辦事項。

十二、關於台茶研究推廣基金之策劃事項。

十三、關於會員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十四、關於接受機關、團體或會員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五、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工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十六、關於各項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七、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及會員代表

第 八 條︰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合於工廠設立登記規則所定標準,經政府核准許可設立,並在登記之產品種類中載明製茶之工廠,不論公營、民營,除國營專供軍用之工廠外,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工廠加入本會時,其申請入會手續應先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會員會籍登記卡及會員代表登記卡,並檢附製茶工廠許可設立文件,提經理事會議審查通過。

第 九 條︰前條會員推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每一會員工廠,得派代表一人。

第 十 條︰會員非因自動廢業或受永久停業之處分或遷出組織區域者,不得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以工廠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年在廿歲以上者為限。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 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發生前條各款情事之一而喪失資格時,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如有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及信用者,得以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通知原推派之會員撒換之。

第十五條︰會員推派代表時應給予委託書,並填具會員代表登記卡,以書面通知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後,方得出席會議,改派時亦同。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均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每一代表為一權,會員代表因事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但代理人以代表一人為限。

第十七條︰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如不按照章程繳納會費者,提經理事會決議依下列程序處分之︰

  • 勸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
  • 警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 欠繳會費滿一年,經警告仍不覆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前項第三款受停權處分之會員,其所派之會員代表已當選為理事或監事者,應即解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其缺額。

第十八條︰製茶工廠不依工業團體法第十三條規定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者,本會得於其加入時溯至開業之次月起計算其應繳會費,併為入會費繳納之。

限期內未入會之製茶工廠,逾六個月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入會。

製茶工廠經通知一年仍未加入本會為會員者,得由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主管機關予以停權處分,俟其原因消滅時撤銷之。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九條︰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另設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二人。理監事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各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次多數者為候補,其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理監事遇有缺額,分別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前項理事、監事之選舉,得將理事會提出之參考名單候選人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惟應預留與應選出名額之空白格位。

第廿十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常務理事有缺額時,由理事會補選之,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廿一條︰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以得票最多數者為當選。

第廿二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

第廿三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金額。
  • 議決會務、業務之年度計劃、報告及預決算。
  • 議決各種章則。
  • 議決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 議決理事、監事之解職。
  • 議決辦事處之設立、合併或裁撤。
  • 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廿四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資格。
  •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議決處分不繳納會費之會員。
  • 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 與監事會共同議決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改派或辭職。
  • 審訂會務業務之年度計劃及預決算并追縱及檢討其執行進度及成果。
  • 議決劃分召開預備會地區及應選出會員代表名額之實施計劃。
  • 提報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十一、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第廿五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 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 審核年度預決算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並報大會通過或追認。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並為監事會召集人。
  • 與理事會共同議決出席上級團體會員代表之選派、改派或辭職。
  • 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 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

第廿六條︰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為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廿七條︰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八條︰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之︰

  • 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依工業團體法之規定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 其所代表之工廠,依本法之規定退會或經停權、註銷會籍者。

第廿九條︰理事、監事均無給職。

第卅十條︰本會聘僱會務工作人員若干名,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卅一條︰本會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卅二條︰會員大會分下列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定之。
  • 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卅三條︰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得不受此限制,並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或監選。

第卅四條︰會員大會以理事長為主席,或由理事、監事就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中,共同推定三人組織主席團,輪流擔任主席。

第卅五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 章程之變更。
  • 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 理事、監事之解職。
  • 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卅六條︰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第卅七條︰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八條︰本會經費以會費、事業費及其他收入充之,會費分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兩種。

  • 入會費: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二.五○○元。
  • 常年會費:分甲、乙兩類:

1、甲類常年會費每廠全年繳納一○.○○○元。

2、乙類常年會費於會員入會費及甲類常年會費收入 不足時,按會員經營情況或本會為會員服務事實 授權理事會酌情決定徵收之。

  • 事業會由會員代表大會議決籌集之。

第卅九條︰會員自動廢業或遷出組織區域受永久停業處分時,既納會費概不退還。

第四十條︰本會會費之預算決算,於每年終了一個月內編製報告表,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備案。

第四一條︰事業費之分擔每一會員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過五十股,但因必要時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增加之。

前項事業費總數及每股金額,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呈報主管機關核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

第四二條︰本會事業部應另立預算決算提出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案。

第四三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四四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業團體法、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有關人民團體法規之規定辦理之。

第四六條︰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另定之。

第四七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