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規範

中華民國96719日 衛署食字第0960403923函公告

一、近年來國民營養知識提升,健康意識抬頭,且許多先進國家業已實施包裝食品營養標示制度,為因應國內消費大眾之需求,並建立消費者對營養標示之正確認識及提供其選購包裝食品之參考資訊,公告我國營養標示規範。

二、所謂營養宣稱係指任何以說明、隱喻或暗示之方式,表達該食品具有特定的營養性質例如:富含維生素、高鈣、低鈉、無膽固醇、高膳食纖維等,惟對食品原料成分所為之敘述例如:該食品成分為麥芽糊精、玉米油、卵磷脂、碳酸鈣、維生素棕櫚酸、維生素2、維生素3等,則並不屬營養宣稱。

三、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方式,需於包裝容器外表之明顯處所提供以下標示之內容:

()標示項目:
1.「營養標示」之標題。
2.熱量。
3.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碳水化合物、鈉之含量

(註:此碳水化合物包括膳食纖維
4.其它出現於營養宣稱中之營養素含量。
5.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營養素含量。

()對熱量及營養素含量標示之基準:固體(半固體)須以每一○○公克或以公克為單位之每一份量標示液體(飲料)需以每一○○毫升或以毫升為單位之每一份量標示,但以每一份量標示者須加該產品每包裝所含之份數。

()對熱量、營養素及反式脂肪含量標示之單位:食品中所含熱量應以大卡表示,蛋白質、脂肪、飽和脂肪、碳水化合物及反式脂肪應以公克表示,鈉應以毫克表示,其他營養素應以公克、毫克或微克表示。

()每日營養素攝取量之基準值:各營養素亦得再增加以每日營養素攝取量之百分比表示,惟應依據並擇項加註下列數值做為每日營養素攝取量之基準值:

熱量

2000大卡

蛋白質

60公克

脂肪

55公克

碳水化合物

320公克

2400毫克

飽和脂肪酸

18公克

膽固醇

300毫克

膳食纖維

20公克

維生素A

600微克

維生素B1

1.4毫克

維生素B2

1.6毫克

維生素C

60毫克

維生素E

12毫克

800毫克

15毫克

(一)

 

營 養 標 示

100公克 
     (
或每100毫升 

熱量

大卡

蛋白質

公克

脂肪

公克

 

飽和脂肪

公克

 

反式脂肪

公克

碳水化合物

公克

毫克

宣稱之營養素含量

 

其他營養素含量

 

(二)

 

營 養 標 示

每一份量      公克(毫升)
本包裝含      份

 

每份

100公克
(或每100毫升)

熱量

大卡

大卡

蛋白質

公克

公克

脂肪

公克

公克

 

飽和脂肪

公克

公克

 

反式脂肪

公克

公克

碳水化合物

公克

公克

毫克

毫克

宣稱之營養素含量

 

其他營養素含量

 

(三)

營 養 標 示

每一份量

公克(或毫升)

本包裝含

 

每份

每份提供每日
營養素攝取量
基準值*之百分比

熱量

大卡

蛋白質

公克

脂肪

公克

 

飽和脂肪

公克

 

反式脂肪

公克

碳水化合物

公克

毫克

宣稱之營養素含量

 

其他營養素含量

 

* 每日營養素攝取量之基準值:熱量2000大卡、蛋白質60公克、脂肪

55公克、飽和脂肪18公克、碳水化合物320公克、鈉2400毫克。

(四)

 

營 養 標 示

 

100公克
(
或每100毫升)

100公克(或每100毫升)
提供每日營養素攝取量
基準值*之百分比

熱量

大卡

蛋白質

公克

脂肪

公克

 

飽和脂肪

公克

 

反式脂肪

公克

碳水化合物

公克

毫克

宣稱之營養素含量

 

其他營養素含量

 

* 每日營養素攝取量之基準值:熱量2000大卡、蛋白質60公克、脂肪

55公克、飽和脂肪18公克、碳水化合物320公克、鈉2400毫克。

(五)